一、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红利转份额将使集合计划规模超过规模上限时,则本次分红采用现金形式,不得进行红利再投资而增加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3位四舍五入;
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始,每满3个月且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达到或超过1.05元时,管理人与托管人检查可供分配利润,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分配金额不低于分红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的95%;
本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红利发放日距分红权益登记日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划转到委托人的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红利转份额将使集合计划规模超过规模上限时,则本次分红采用现金形式,不得进行红利再投资而增加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未作选择的,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3位四舍五入。